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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习法治思想,引导全省检察机关以检察之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建设美丽湖南提供法治保障,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到来之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集中发布10件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水污染防治、湿地保护、非法采(洗)砂、风力发电破坏生态、耕地资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固态废料污染防治等社会关切领域,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也为破解生态治理难题提供了法治实践样本。从督促整治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违规处置到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从保护“长江之肾”的湿地保护到筑牢耕地资源保护红线,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同,这些案例生动诠释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独特价值——通过检察监督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实现惩治违法与生态修复的双重效能。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习法治思想,引导全省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湖南省岳阳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破坏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借鉴。
1.湖南省岳阳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破坏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3.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4.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风力发电公司等占用林地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5.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顾某某挖塘养鱼破坏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巴南湖采区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
8.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9.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矿业公司工业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公益诉讼案
10.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制药公司等企业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的违法开垦破坏湿地生态问题,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方法辅助办案。通过专家论证、组织磋商统一认识、厘清责任,以“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保护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
洞庭湖作为长江中游最重要的调蓄湖泊,有着“长江之肾”的美誉。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57627公顷,是我国首批加入《国际湿地公约》的六块国际重要湿地之一。近年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被非法占用、开垦进行规模化种植,并存在机械翻耕、违法投撒农肥农药问题。2024年4月,经岳阳市检察机关调查发现,保护区内非法开垦面积共2069.9亩,开垦区域阶段性水质检测显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均超出湖泊地表水正常标准值(湖泊水Ш类标准),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大量喷洒农药除草剂的问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交办并予以督办。
2024年3月,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容县院”)、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阳县院”)分别委托华容县、岳阳县林业调查大队对该地域的非法开垦行为的地类以及面积进行测绘。结果为,华容县非法开垦面积667.9亩,均位于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东洞庭湖华容水域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岳阳县非法开垦湿地面积1402亩。上述非法开垦种植区域附近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水质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分别超检测限值148倍、36倍、9倍,严重超出湖泊地表水III类标准。经实地调查发现,华容县内的案涉湿地系该县某乡人民政府出租给附近村民王某占用,其余部分湿地由附近其他村民私自占用。
因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先后在市县两级相关行政部门间划转,本案跨地市、跨层存在难度,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阳市院”)遂于2024年4月以事立案并成立专案组指导该案办理。华容县院、岳阳县院于2024年6月对当地林业部门立案,经实地勘查保护区违法耕种现场,通过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来进行证据固定后,分别对所在地林业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退耕还湿,修复湿地生态环境。2024年11月,华容县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原涉案地块仍有采用大型机械进行耕种的情况。2025年3月,岳阳县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不仅原涉案区域有再次耕种迹象,其他区域还另有7000余亩非法开垦种植油菜的线索。专案组认为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渔民上岸的历史成因,历时久且极易反弹,于是,华容县院延长该案审查起诉期限,岳阳县院对新发现线索另行立案调查。
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岳阳市院委托专家出具咨询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研讨会,借助专家“外脑”充分论证非法开垦湿地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运用卫星遥感+视觉智能识别监督模型,分析调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类问题,并持续监督已察觉缺陷的整改情况;组织市县两级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召开磋商会,明确保护区内规模化、机械化开垦湿地、喷洒农药种植的行为,应区别于原居民为生活所需小范围有机种植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为,应依法制止,相关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要求。
为解决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湿地行为行政处罚力度不足,各地各部门执法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岳阳市院向岳阳市林业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市林业局发挥牵头作用,并向市政府呈送专题调研报告,争取市政府支持。
经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市林业和农业农村部门依托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大对属地职能部门的指导力度;华容县下发林长令禁止非法开垦洞庭湖湿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县委、县政法委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明确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加强日常监管等要求;岳阳县有序推进东洞庭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执法主体、标准,建立“网格长+网格员+专职管护员”长效监管机制,运用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同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6.5世界环境日”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动员沿湖村民签订禁止违法开垦湿地承诺书。截至目前,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已受到行政处罚,9000余亩案涉湿地的违法耕作物已被清除,湿地正逐步恢复自然风貌。
2025年7月24日,在津巴布韦召开的《湿地公约》第十五届缔约方(COP15)大会上,岳阳市正式荣获“国际湿地城市”称号,成为全球湿地保护的典范城市。
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长江经济带的“生态节点”,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解径流、改善水质、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统筹推动案件办理,精准破解湿地保护职责交叉、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构建全方位、可视化的监督整改体系。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协同完善长效机制建设,为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注入检察动能。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洗砂行业污染环境、违规占地、非法经营等乱象,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洗砂行业专项监督行动,综合运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强化多部门联动,凝聚监管合力,助力砂石资源的合法开发利用,为砂石行业绿色转型提供法治保障,促进地方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攸县砂石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的铁矿石、玄武岩、花岗岩等砂石矿产资源储量近2亿吨,河道砂石资源储量约650万吨。当地立足砂石资源禀赋,积极发展相关产业,有力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但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洣水河是攸县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来源,攸县洗砂场数量众多且集中分布于该河周边区域。洗砂产生的废水,夹带大量细砂、泥土,甚至垃圾、盐分等固态物质排入洣水河,造成水体污染,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1月,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攸县院)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攸县某镇洗砂场存在污染水源、违规占地、水土流失等问题。2024年1月至3月,攸县院相继对攸县自然资源局、攸县林业局、攸县水利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比对洗砂场所遥感卫星影像、无人机航拍、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对全县洗砂场进行全面调查,固定非法洗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事实,共发现数家洗砂场污染环境、违规占地、非法经营等3类共44处问题。
2024年3月11日,攸县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政协委员参加,根据听证会达成的一致意见,分别对攸县自然资源局、攸县林业局、攸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攸县自然资源局、攸县林业局积极整改,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非法洗砂行为,督促其进行生态修复,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检察建议到期后,攸县水利局未书面回复,也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依法查处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4年8月19日,攸县院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攸县水利局对洗砂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在法庭审理阶段,攸县水利局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该洗砂场办理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补缴了水土保持费17630元。鉴于攸县水利局已依法履行职责,诉讼请求全部得以实现,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
2024年5月,攸县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开展洗砂行业专项监督行动,针对发现的全县洗砂行业管理秩序混乱、选址规划不合理、审批许可不规范、生态修复未落实到位等问题,于2024年10月10日向攸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建立健全砂石资源管理开发利用机制,明确洗砂行业准入标准,持续强化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落实生态修复治理责任。
攸县院针对全县洗砂行业存在的历史问题、治理难题进行研判,提出治理建议并形成专题报告,提交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2024年10月21日,县政府出台了《攸县打击非法开采、运输、加工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职能部门,对全县16个乡镇76家洗砂场开展全面清查,立案查处32件,移送刑事案件线件。同时,将整治非法洗砂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环保督察、河长制、林长制和田长制评价范畴。针对洗砂场违法占用农用地、水土流失、污染环境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向违法行为人追偿生态修复、环境治理费用281.22万元,补植复绿面积超220亩。
流域内非法洗砂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反复举报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独特价值,厘清各方职责,以办案为抓手促进职能部门协同履职,对经检察建议监督仍不依法整改的行政机关,敢于以诉的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针对行业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业突出问题整治,促进行业综合治理,将当下治与长远防相结合,以个案办理推动县域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效推动洗砂行业高质量发展。
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规范处置废机油产生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大数据分析+特邀检察官助理+实地调查”等多种手段查明案件事实,通过一体化办案、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规范危废处置流程,助力机动车维修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含有硫磷氮化合物、重金属等有害化学成分,具有较大的致癌风险,若不规范处置则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渗漏、扬撒,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湘潭市辖区内目前有汽车维修企业1400余家,部分企业不重视该类危险废物的管理,存在未能规范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的情况,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威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3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潭市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拆解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的提示》要求,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在初步调查期间,湘潭市院调取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企业清单及危废转移数据共1919条,通过运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危废转移数据与机动车维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企业清单比对,碰撞出问题线日,湘潭市院对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环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对发现的监督线索开展实地调查,经对随机抽取的45家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以及向企业经营者等相关人员询问查明,22家企业存在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随意堆放产生的废机油、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五大类共34处问题。
2025年5月19日,湘潭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向市生环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督促案涉问题企业及时整改,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指导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2025年7月16日,市生环局书面回复具体落实整改情况,该局高度重视,组织全市召开专项工作部署会议,已完成案涉22家汽修机构的问题整改工作,并对690家维修企业开展会议培训或现场普法宣教工作,向汽修门店发送《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告知书》;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和维修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将部分重点汽修机构纳入抽查清单,严厉打击涉危废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办理维修备案问题线索,湘潭市院指导各基层院对交通部门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目前已督促完成备案86家,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建立示范点。
2025年7月29日,湘潭市院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回访,发现市生环局已全面履行监管职能,案涉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运转体系,危险废物已进行规范化处置,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机油、废电路板等多种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行业性污染隐患长期被忽视。检察机关聚焦该行业存在的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以系统性思维综合运用“数据监督模型”,通过跨部门数据碰撞精准锁定违法主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完善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置”全流程的规范管理,有效减少行业安全隐患和污染风险,实现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污染问题的系统治理,为服务绿色发展贡献了检察智慧。
针对开发风电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风电开发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连带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过程中通过释法说理,促使侵权主体主动认责担责,及时维护受损生态环境。
湖南南山国家公园是长江流域洞庭湖水系和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重要干流的发源地和涵养地,城步风力发电项目与此相邻。2019年12月,某风力发电公司(以下简称风电公司)将两个风电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EPC总承包的方式分别发包给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某设计院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2020年1月,因风力发电风机型号变更导致风叶长度增加,致使原审批设计道路与实际运输需求不符,需办理新增临时用地手续。为不影响施工进度,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决定边施工边申请相关审批手续,超原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林地约166亩。截至项目工程施工完毕,三公司仍未取得新增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未完成复绿工作,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步县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线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8月22日移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邵阳市院)审查起诉。
邵阳市院与城步县院经实地勘验,并多次到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调取相关审批材料和数据、询问相关人员,并同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案涉风力发电项目非法占用国有林场林地166亩,其中建设公司承包施工的风电场非法占用林地102.1亩,设计公司承包施工的风电场非法占用林地63.9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251.9万元,其中国有林场林业资源损失17.8万元,生态修复费170.2万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63.9万元。
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邵阳市院经审查认为,风电公司作为发包主体明知未办理新增占地审批手续仍同意承包方施工,建设公司、设计公司作为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未办理用地手续仍直接实施毁林占地行为,故建设公司、设计公司与风电公司分别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明知未办理新增用地手续仍实施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条件。2023年12月,经报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邵阳市院依法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邵阳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风电公司赔偿林业资源损失17.8万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63.9万元,共计81.7万元,建设公司、设计公司按照各自占用林地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期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风电公司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51.9万元,建设公司、设计公司按占地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63.9万元为计算基数承担一倍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
庭前会议调解过程中,针对建设公司对责任划分及费用支付存在较大分歧问题,邵阳市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提出“先行垫付+内部追偿”赔偿调解方案。2024年4月3日,各方达成《调解协议》,5月13日,邵阳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5月29日,风电公司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315.8万元,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实现。
案件办结后,城步县院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设立湖南南山国家公园检察联络室,依托该检察联络室移送线件,有效保护了湖南南山国家公园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构建起了打击与预防、惩治与修复、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生态治理新格局。
风力发电本身属于清洁能源项目,但项目开发时仍应考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风电开发与生态保护融合发展。针对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将“谁破坏、谁担责”落到实处,依法追究违法主体连带责任,依据占用林地比例科学划分责任份额。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损害结果等因素,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为基数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震慑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定纷止争,避免诉讼时间过长,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针对个人长期非法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化”经营,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导致耕地资源持续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提起诉讼、专项整治”开展全流程精准有力监督,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代履行,确保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万寿村村民顾某某自2010年起,未经审批,陆续将自有及租用的本村多处耕地挖塘养鱼,并对部分鱼塘硬化,作为自家农庄的垂钓娱乐配套项目,导致该区域耕地耕作层损坏,原田埂道路被泥土压占,排水沟渠被填埋,破坏了水田灌溉条件。经统计,共计30.8亩耕地受到严重损毁,损害了耕地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4月4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陵区院)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资源,顾某某虽与行政机关签订耕地恢复协议,但其并未实际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叶湖分局(以下简称柳叶湖资规分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负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同年4月12日,武陵区院对柳叶湖资规分局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通过无人机现场勘查、查阅案件卷宗、询问村组干部及周边村民、调取书证等方式,查实顾某某未经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挖塘养鱼造成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柳叶湖资规分局未及时制止、纠正顾某某的违法行为,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武陵区院向柳叶湖资规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并推动修复耕地。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虽督促顾某某进行了整改,但顾某某为节约成本仅在排出鱼塘积水后直接种植农作物,因土壤肥力不够,且易积水,多次尝试种植失败。截至同年8月底,种植的水稻抽穗后覆盖率仅约50%,修复效果既未达到耕地修复协议的约定,亦未达到耕地保护标准,耕地功能未实质恢复。
武陵区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上述情况,认为行政机关应继续履行职责,保障耕地达到耕种条件。而鉴于柳叶湖资规分局无独立行政执法权,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德市院)指定管辖,武陵区院对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顾某某恢复耕地原状及种植功能。
检察建议发出后,市资规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回复检察建议又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被破坏耕地一直未得到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侵害。
2023年12月8日,武陵区院依照集中管辖相关规定,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鼎城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市资规局对顾某某破坏耕地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诉讼过程中,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市资规局正视履职疏漏,承诺限期完成整改。2024年3月8日,市资规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督促顾某某限期履行耕地恢复义务,并明确逾期将依法代履行。之后,市资规局联合所属街道办事处开展代履行,对鱼塘进行覆土、平整,并新开灌溉沟渠。同年3月29日,经专业机构评估,案涉土地恢复了耕作条件,可种植水稻等湿生作物。
2024年4月至6月,武陵区院联合市资规局,并邀请常德市院、鼎城法院先后三次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种植水稻长势良好,顾某某亦足额缴纳了行政机关代履行产生的费用。在本案办理期间,经武陵区院督促,柳叶湖资规分局以点带面在柳叶湖辖区内开展了耕地保护专项整治,督促整改耕地面积757亩,并建立了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实现破坏耕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同年6月14日,经武陵区院建议,因涉案耕地已恢复种植功能,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鼎城法院裁定终结案件。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检察机关立足耕地资源保护,主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紧盯被破坏耕地的修复治理,对整改不到位、不全面、敷衍整改的行为,坚决以“诉”的形式推进检察建议“刚性落地”。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倒逼行政机关从“被动应付”转为“主动作为”,推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动态巡查制度,有效破解耕地保护“执法难、修复难、长效难”的问题,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针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非法采砂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适时启动立案程序,同步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监督支持赔偿权利人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推进社会治理,切实堵塞河道采砂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护漏洞,实现湿地保护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巴南湖采区位于湖南省沅江市赤山岛西侧,毗邻湖南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系湖南省批复的洞庭湖十个采砂区之一。2020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益阳市沅江某砂石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砂石公司)的部分采砂船违反规定,在南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内磨盘洲实施超时、超量、越界采砂。经查,其越界及崩塌区域面积达168.8亩,其中161.7亩位于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其实际开采量严重超出规划总量。上述非法采砂行为,破坏了砂石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巴南湖采区非法采砂问题。获悉线索后,益阳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的指导下,迅速组建公益诉讼办案组,于2023年5月依法对沅江市水利局、沅江市林业局、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沅江市税务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案组通过比对遥感影像图、调阅执法案卷、询问相关人员和现场勘验等方式全面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清了砂石公司超时、超量、越界采砂的事实。
为加快推进巴南湖采区及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修复,2023年9月,湖南省院到巴南湖采区现场察看并指导案件办理。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益阳市院)召集沅江市林业局、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沅江市税务局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国家税务总局沅江市税务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砂石公司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补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砂石公司随后补缴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3000余万元。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对指出的问题也予以了整改。
2023年9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沅江市院)向沅江市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河道采砂监管职责,对巴南湖采区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同年10月,益阳市院向沅江市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的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沅江市林业局对违法行为人作出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沅江市水利局制定《沅江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对砂石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吊销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沅江市水利局仅对砂石公司罚款10万元,未对其越界到自然保护区的采砂行为单独进行处罚。因《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非法开采行为特别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按照特别条款优先适用的原则,建议沅江市水利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沅江市水利局采纳了建议,依法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本案非法采砂严重破坏生态,且有明确违法主体,2023年6月底,益阳市院对砂石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议益阳市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益阳市人民政府随即指定益阳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巴南湖采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期间,湖南省水利厅联合湖南省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多次召开协调会,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事项达成共识,并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益阳市院监督支持下,益阳市水利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并与赔偿义务人砂石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砂石公司已按照协议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修复费用共计4009.98万元。
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河道采砂及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研与分析,形成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湿地生态的专题报告。2023年12月,益阳市院向沅江市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统筹推进采区管理,实现湿地可持续发展。沅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对采区现有电子围栏、工程船定位装置进行排查、检修和维护,同时建设河道采砂综合监管平台,实现采砂活动科技化监管。另外,沅江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完善理顺了自然保护区执法管护机制。
湿地保护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超时、超量、越界采砂,不仅影响防洪、供水、通航安全,还破坏湿地生态与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巴南湖采区非法采砂问题,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一体履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同步助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监督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同时,加强社会治理,堵塞监管漏洞,有效保护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彰显了服务“国之大者”的法治担当。
郴州是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的重要供应基地,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苏仙区某镇地处山区,属珠江水系武江发源地,畜禽养殖业是当地的特色产业,已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经济支柱。该镇畜禽养殖场(户)达214家,但部分养殖场、养殖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致使畜禽粪污在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污染周边环境,危害公共卫生和乡村人居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5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苏仙区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某镇有生猪养殖户向塘石塘水库排放污染物。同年5月29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纳入最高检珠江专案办理。经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委托检测、查阅资料等,查明从2019年起,郴州某农业公司承包某镇塘石塘水库用于养殖肉鸭,系湖南“临武鸭”养殖基地之一,肉鸭年出栏量约10万羽,存栏量约2万羽。紧邻塘石塘水库300米处有陈某某等4家养殖户,生猪存栏量共计约700头,4家养殖户共用一套粪污处理设施。但上述养殖场、养殖户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运行不规范,排污管道破损渗漏,收集池未采取硬化等防渗漏措施,且长期未及时清运、处置,造成粪污外溢排入塘石塘水库,污染周边环境。经检测,流出的养殖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浓度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职责,苏仙区院遂于2024年6月17日分别对两单位立案。
立案后,苏仙区院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属地政府等部门座谈磋商,共同研究治理举措,但问题整改缓慢。2024年8月30日,苏仙区院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及时处置养殖场违规排放污染问题;向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案涉养殖场户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责令上述5家养殖场户对粪污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整改,促使其完善配套设施、正常运转粪污消纳利用。以此案为契机,苏仙区院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辖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环评、用地手续不齐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不完善、日常管理不规范以及粪污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直排等四类问题60余个,引导30余家养殖户有序清栏退养;推动违法占地的2家养殖场清退耕地150余亩,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72.7亩。农业农村部门争取专项资金3000万,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完成142家种养殖场户设施的改造升级,推行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指导经营主体签订委托处置协议,通过粪污高效还田、还林实现资源化利用的全链条闭环。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关乎民生福祉深切期待。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深入调查问题成因,促使全域范围内开展整治行动,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科学推进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污染源头防控,助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乡村经济绿色发展协同并进。
湖南靖州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涵盖永久性河流与库塘湿地,湿地面积564.6公顷,系靖州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修建水酿塘水库,库区村民农田被淹,后在政府鼓励及养殖政策支持下,部分村民在库区从事水产养殖。2017年以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根据国家环保督察要求对该湿地公园开展河道清理整治,但部分矮围、网箱等因阻力较大未能完成清理,围堰养鱼、投肥养殖等破坏湿地问题仍持续存在,危及行洪及饮用水源地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6月28日,怀化市河长办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将本案线索移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化市院)。因案涉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难度大,怀化市院指导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靖州县院)成立专案组,并指派专人指导办案。8月1日、9月4日,靖州县院就侵占河道问题分别对靖州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渠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立案。
立案后,专案组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13户村民在水酿塘库区渠阳镇泡里村河段肖家角及蓑衣冲库汊内,通过围垦河道修建8处矮围,总长600余米用于网箱养鱼,侵占河道200余亩,存鱼7万余斤;2018年,钱某某租赁蓑衣冲库汊内的2处矮围违法养鱼。此外,该库汊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1处违法钢架建筑。另查明,2023年9月,县河长办出台文件对矮围和构筑物按标准给予安置补偿,未将网箱、拦网、围堰存鱼纳入补偿范畴,加之资金存在缺口,导致整改停滞不前。
2023年8至9月,靖州县院多次组织县水利局、镇政府、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以下简称生环分局)、靖州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靖州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局)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由县水利局拆除违法矮围、镇政府推动落实矮围补偿政策、县林业局保护湿地、县农业局清理网箱、生环分局定期监测水质。
2023年10月13日,靖州县院向县水利局、镇政府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水利局依法拆除钢架构筑物、矮围等,镇政府提供协助。2023年12月,县水利局、镇政府回复称,已拆除钢架构筑物,并与肖家角处6户矮围业主签订拆除协议,但因存鱼短期无法全部处理,且库区水位高难以施工,申请延长整改期限。靖州县院经实地核实后,对案件进行中止审查。
2024年3月29日,县水利局再次回复称已对肖家角6处矮围完成拆除。同年4月8日,怀化市院、靖州县院在跟进监督中发现,肖家角及蓑衣冲库汊内各有2处矮围未完全整改,且蓑衣冲库汊内存在网箱养殖及投肥养鱼。经检测发现,库汊内的水质不符合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规定。期间,县水利局以汛期无法施工为由再次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并承诺期限届满前完成整改。靖州县院实地核实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诉讼期间,因补偿数额未能达成协议且蓑衣冲库汊处矮围地处偏僻、道路狭窄,拆除设备难以进场作业,在怀化市县两级院的推动下县政府两次组织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等十余家单位召开整改推进会,就矮围拆除时间、存鱼处置方式、补偿落实达成共识。10月24日,县水利局完成矮围拆除;后存鱼处置完毕,县农业局对非法养殖设备进行拆除,湿地生态环境得以恢复。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固碳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针对历史遗留湿地保护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等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联席会、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不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刚性监督作用推动履职。在整改推进中,强化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在兼顾民生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公益保护,共解湿地保护“久治不愈”的治理难题。
针对大型国有企业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难题,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采取“技术鉴定+专家论证+司法调解”突破损害评估与责任认定瓶颈,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污染企业加强源头防控和系统修复,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实现污染治理、生态恢复与企业绿色转型多元目标。
某矿业公司南矿废石堆场始建于1963年,位于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地区,长期堆放锑矿采掘废石,距离资水支流涟溪河仅20米。因防渗漏设施不完善、地下水监测缺失,废石堆场淋溶液在暴雨期间外溢,导致涟溪河及下游地表水锑浓度超标,最高达国家地表水标准限值的3.2倍,对流域水生生物及居民饮水安全构成威胁。
2024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将某矿业公司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线索交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娄底市院”)办理并挂牌督办。娄底市院联合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底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现场勘查,采集废石堆场淋溶液、涟溪河河水样本,锁定污染路径,并运用无人机航拍、三维建模技术,查明某矿业公司产生的废石顺坡堆放,未设置挡石墙、分级平台等安全设施,存在环境污染和滑坡等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2024年6月,娄底市院对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底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步对某矿业公司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委托鉴定机构就某矿业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某矿业公司南矿废石堆场和涟溪河锑浓度超标存在因果关系,污染环境功能损失赔偿费用为227.79万元。同年12月,娄底市院向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底市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2025年4月17日,娄底市院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某矿业公司承担污染环境功能损失赔偿费用,及时修复南矿废石堆场区域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并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某矿业公司认为,废石堆场系历史遗留问题,且没有证据证明警示片揭露的环境污染问题系某矿业公司造成,整改工作投入巨大且工期漫长,请求分期整改。诉讼过程中,娄底市院立足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可持续发展理念、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阐明利害关系并释法说理,促使该企业认识到堆放废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自愿履行生态修复责任。2025年6月9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矿业公司承诺于2025年10月31日前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及消除安全隐患,其中包含污染环境功能损失赔偿费用,并且主动承担涟溪河清淤费用273万元和本案鉴定评估费用25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娄底市院持续跟进监督,督促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将某矿业公司废石堆场纳入“智慧环保”监管系统,每季度开展“回头看”,监督环境修复治理效果。截至目前,某矿业公司已投入整改资金2000万元,将原有废石堆场封存,新建废石破碎筛分资源利用工程,彻底切断污染源头,并改造升级锑冶炼厂废水处理站,对废石堆场进行八级台阶边坡整形,建成防渗层面积32810m³,配套建设废水管网、雨水渠、渗滤液导排管网12公里,新建地下水监测井3口,接入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实现锑浓度实时预警,预计202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土壤回填及复绿工作。娄底市院通过提供意见、加强协调、组织座谈会等方式,促推将修复后的废石堆场规划为“锡矿山生态公园”组成部分,带动当地红色旅游与生态旅游深度融合。
针对涟溪河及下游地表水锑浓度超标问题,某矿业公司铺设管道350米,清淤3.9万立方米,清理河道近5500米,清除淤泥固废8000余吨。2025年5月30日,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显示,涟溪河锑浓度降至0.157mg/L,冷水江市资江出境断面晓云渡口即饮用水水源地上游锑浓度已下降至0.0024mg/L(饮用水国家标准0.005mg/L),下游鱼类种群数量恢复至污染前85%。
锑矿区锑污染防治是河流、地下水污染防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难题之一,针对国有企业长期遗留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污染环境和安全生产违法问题,检察机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同步发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依法追究企业生态修复责任,有效治理生态环境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探索形成了“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产业转型”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协同发展。
2023年8月16日,芙蓉区院成立专案组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调阅某制药公司2011年投入生产以来的环评、设计、施工、用水量以及执法台账、自动监测数据、检测数据等书证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勘验、委托鉴定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并多次组织召开案情通报会、办案联席会以及鉴定专家研讨会,查明某制药公司偷排含毒有害物质、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的废水污染环境;环保设备公司明知其安装的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满足处置能力,仍偷埋暗管、帮助某制药公司偷排废水;自动监测运维公司明知某制药公司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掩盖废水超标事实;检测公司明知抽样检测的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仍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此外,通过比对投入生产时环保设施、制药工艺、用水量大小,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起始时间,经鉴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548.24万元。
芙蓉区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某制药公司非法超标偷排医药废水污染环境,环保设备公司、自动监测运维公司、检测公司明知该制药公司非法超标排污,仍帮助偷排废水、提供虚假监测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与制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四家公司应当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10月18日,芙蓉区院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环保设备公司、自动监测运维公司、检测公司等三家公司污染环境线索,阐明追加三家公司为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理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采纳该建议及时追加上述侵权责任主体。
2023年11月3日,芙蓉区院就本案事实、损害赔偿金额、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出具《支持磋商意见书》。同年11月1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磋商会议,芙蓉区院全程参与磋商,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上述四家公司达成连带承担548.2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生态环境类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支持下,2023年11月21日赔偿协议所涉款项全部缴纳到位。2024年,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和芙蓉区检察院跟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使用情况,指导相关部门用于东湖公园等区内公益性公园绿地替代性修复工程,督促涉案某制药公司对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备做全面更新改造,并通过了新的环评影响报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废水等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联动,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维护群众利益。生态环境部门创新预磋商联合商讨机制,大力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支持磋商,切实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落到实处。